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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82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田蒙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田蒙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十五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682刑初3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蒙,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定州市北城区。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侯审,2017年1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玉东,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定检公诉刑诉﹝2019﹞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大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蒙及其辩护人王玉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田蒙因定州市号头庄乡官道庄村刘某(已死亡)与号头庄村马某4到(已判刑)二人玩斗地主发生争执,二人约定到械斗。马某4到组织黄某(已判刑)、甄某(已判刑)、赵某(已判刑)等人,刘某给被告人田蒙及马某5(已判刑)打电话叫人,被告人田蒙组织李某、王某1、王某2、翁某等人到达现场,马某5组织杨某1(已判刑)、杨某2(已判刑)、窦某正(已判刑)到达现场,在定州市号头庄乡安家庄村南双方持械进行斗殴,被告人田蒙及杨某1、杨某2、窦某正持械对马某4到进行殴打。黄某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冲向打架人群,将刘某撞伤,刘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马某4到的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告人田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田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田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田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田蒙自愿认罪认罚,且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田蒙因定州市号头庄乡官道庄村刘某(已死亡)与号头庄村马某4到(已判刑)玩斗地主发生争执,二人约定到械斗。马某4到组织黄某(已判刑)、甄某(已判刑)、赵某(已判刑)等人,刘某给被告人田蒙及马某5(已判刑)打电话叫人,被告人田蒙组织李某、王某1、王某2、翁某等人到达现场,马某5组织杨某1(已判刑)、杨某2(已判刑)、窦某正(已判刑)到达现场,在定州市号头庄乡安家庄村村南双方持械进行斗殴。被告人田蒙伙同杨某1、杨某2、窦某正等人持械对马某4到进行殴打。黄某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冲向打架人群,将刘某撞伤,刘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马某4到的损伤属轻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田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马某4到、黄某、甄某、赵某、杨某1、杨某2、窦某正的供证,证人田某、翁某、李某、王某2、王某1、王某3、马某1、马某2、白某1林、张某、白某1、马某3、白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本院(2017)冀068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2017)冀0682刑初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蒙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蒙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蒙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仍然参加聚众斗殴,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丽萍审 判 员  王亚敏人民陪审员  吕 敏二〇二〇年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