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10民辖终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2-20
案件名称
杨丽媛、牛序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杨丽媛;牛序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媛,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序略,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上诉人杨丽媛因与被上诉人牛序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615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丽媛上诉称,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不但要审查被上诉人诉讼主张的法律关系,还要看有无主张该法律关系成立的初步证据,不能仅依靠民事起诉状中的表述确定管辖权。本案被上诉人立案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车辆所有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赔偿车辆损失37万元,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主张的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确定其对车辆享有所有权、能否构成侵权,系实体审理的范畴,并非管辖异议的理由。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军辉审判员 刘勇良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戚祥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