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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791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2-10

案件名称

徐永亮、潍坊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永亮;潍坊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广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财保50号 申请人:徐永亮,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申请人:潍坊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东街南永春路东中央商务区B3栋1510号。 被申请人:谭广钢,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人徐永亮与被申请人潍坊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广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广钢银行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徐永亮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培泉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曹玉玲 书记员王素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