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鲁1424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2-25

案件名称

山东千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史宝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千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史宝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4民初21号 原告:山东千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29号G-1 法定代表人:杨祥峰,总经理。 被告:史宝才,男,汉族,1996年8月10日出生,住临邑县。 原告山东千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宝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山东千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史宝才偿还原告欠款22487.64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误工费、交通费、材料费等,总计24397.64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山东千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开展快递业务,与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合作合同,设立站点名称为百世快递济南历下十部。自2019年5月13日开始,被告史宝才从百世快递济南历下十部发快递,2019年7月5日停止发货,双方约定:价格根据百世快递总部系统扣费的基础上,原告根据快递重量来向被告收取费用,其余就是百世快递系统扣被告多少钱,原告就收取多少钱,因被告原因导致的快递罚款也会由被告承担,快递系统都会体现出来。原告以同样的方式合作的与被告类似的合作伙伴另外还有四家,原告向各个合作伙伴都开放了一个子系统,他们都可以通过子系统看到百世快递济南历下十部的整个财务往来及明细,包括他们自己发货的账务明细。账单一周一出,一周一算,原告于每周六向被告出上一周的费用账单,被告需在本周结清账单。自6月底开始被告结算不及时,最后一个例行大额账单在7月15日通过微信发给被告,加上之前未结清的总计24620.48元,后期因结算、班车等原因产生账单费用867.16元,总计25487.64元。2019年8月1日被告通过支付宝转入最后一笔回款3000元,8月13日之后不再回复微信,9月8日与被告打通最后一个电话,被告称会尽快结账,之后再也未联系上被告。原告法定代表人杨祥峰与财务人员王静去济南被告岳父家找被告两次,于9月16日去被告老家临邑县兴隆镇史家村找被告未果,无奈只得起诉。 被告史宝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原告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英才路2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合同履行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被告史宝才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因此,被告史宝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史宝才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