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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民辖终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2-20

案件名称

邹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邹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民辖终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上诉人邹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6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邹某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工作证明、在职证明、社保缴纳情况仅能证明其在该单位工作,并不能证明其长期居住在苏州工业园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两次离婚案件,均在原审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并未提起管辖异议,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在职证明、工作证明及苏州市区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参保情况证明,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工作、生活地点为苏州市工业园区,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将本案移送该地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虽双方当事人的两次离婚诉讼在原审法院审理,并不一定表明原审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军辉审判员  刘勇良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戚祥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