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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2704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梁兴平与龚永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兴平;龚永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27047号原告:梁兴平,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龚永学,女,195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梁兴平与被告龚永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梁兴平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兴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梁兴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梁兴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殷建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刘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