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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董宏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董宏涛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恢253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18号世纪广场B1层B112-B114、B123-B128;1层102-105号商铺、107-110号商铺;6-15层、35-4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455769852F。 负责人唐玲,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国利,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怡妃,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董宏涛等6人(身份信息详见附表)。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董宏涛等6人信用卡纠纷六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4民初28465号等民事判决书(详见附表)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之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上述案执行。2020年1月14,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在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期间,各案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并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用。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4民初28465号等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2020)粤0304执恢61-63、252-254号案件【原执行案号(2019)粤0304执6101、6078号、(2016)粤0304执2784、8948、8824、8839号案件项下(2017)粤0304民初28465、28441号、(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11、12776、12577、125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员  陈文瑞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