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冀082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陈占生与被执行人张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占生;张克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821执恢12号 陈占生、张克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占生与被执行人张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陈占生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克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后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克明银行存款23187.40元,被执行人张克明自动履行40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现已兑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