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10民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2-20
案件名称
李永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永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民终8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永威,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上诉人李永威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091民初27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李永威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合同纠纷案件予以受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所诉协议及合同内容明确涉及并涵盖上诉人的威海世昌大道100号-30号商铺,一审法院应予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的涉案合同系威海东新置业有限公司与威海燕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上诉人并非涉案合同的主体之一,其不能就该合同内容提起诉讼,其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一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李永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军辉审判员 刘勇良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戚祥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