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127民初590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6-11
案件名称
杭州千岛湖生态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汪智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千岛湖生态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汪智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27民初5904号 原告:杭州千岛湖生态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金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琦、孙军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汪智坤男,199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 原告杭州千岛湖生态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汪智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双方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700元;三、被告配合原告在淳安县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注销《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注销手续;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淳安县千岛湖镇近湖花苑12幢1单元2004室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91.06平方米,单价12551.05元,总房款1142899元。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买受人同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付款452899元,剩余房款690000元,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且在收到出卖人发出的按揭贷款手续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到出卖人合奏的银行办妥相应的按揭贷款手续,办妥按揭贷款手续是指买受人与按揭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并提供按揭银行认可的所有资料。否则,买受人应按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向出卖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贷款无法办理,首付比例提高,购房资格取消等,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的,销售方应予以同意,并退还首付款及定金,非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贷款审批周期较长的,买受人不构成违约。发放的贷款不足支付剩余房款,买受人在经银行审批通知后,30天内补齐剩余房款。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1条第(2)款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第2条约定:出卖人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在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15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扣除前述违约金后的余款无息退还给买受人。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在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首付款452899元,余款690000元至今支付,也未按约定办理按揭手续。原告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8月7日、8月23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发函给被告,催促被告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被告均已收到,但仍未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手续。2019年11月,原告通过EMS快递方式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被告已签收。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杭州千岛湖生态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智坤于2019年4月21日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 二、被告汪智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千岛湖生态居房地产有限公司违约金20700元; 三、被告汪智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杭州千岛湖生态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案涉《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等注销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被告汪智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婷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宇红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