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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6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4-28

案件名称

赵振宝与张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振宝;张瑞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406民初1621号原告:赵振宝,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被告:张瑞明,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原告赵振宝与被告张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振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瑞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振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瑞明偿还借款本金136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期满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瑞明向原告借款136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张瑞明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瑞明与原告岳父王彦伦存在借贷关系,王彦伦于2017年11月2日死亡,2018年2月20日,被告经与原告赵振宝结算,共计欠款13600元,被告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岳父王彦伦生前的债权,在王彦伦去世后,原告和被告进行了结算,达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张瑞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瑞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振宝欠款13600元及利息(以13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瑞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显锋人民陪审员  刘云鹏人民陪审员  路 丹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