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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杭州××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下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汪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某。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组。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汪某某起诉称,原告为被告单位职工,2009年3月3日厂房漏水,老板指挥原告上屋顶修理漏水,工作时屋顶坍塌,原告跌落受伤。经富阳市中医院、浙二医院、杭州市二、杭州市红十会医院治疗后,目前原告的伤势尚需进行二次手术。经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原告为工伤;原告的伤势情况又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至今,被告仅支付了原告的第一次住院手术的费用,未按照工伤待遇对原告进行赔偿。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复诊费用4015.94元、交通费602元、护理费2322元、停工留薪待遇2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0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1000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0000元、伤残鉴定费用300元、营养费10000元、精神损失赔偿5000元、二次手术15000元、二次手术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1000元,合计103659.94元。本院认为,原告在为本公司修理厂房屋顶漏水过程中受伤,被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其伤残程度鉴定为玖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原告系被告单位的职工,其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先裁后审的原则。本案原告未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经前置程序,故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8元,退还原告汪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伟英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忠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