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商终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红眉与温州市亚航速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亚航速递有限公司,陈红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亚航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飞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眉。委托代理人:潘东海。委托代理人:郑永辉。上诉人温州市亚航速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红眉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商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小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易景寿、方飞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1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吕月仙担任法庭记录。被上诉人陈红眉的委托代理人潘东海、郑永辉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温州市亚航速递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1月10日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上诉人温州市亚航速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小鸣审判员 易景寿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月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