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2021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3-04
案件名称
周晋川与王尔全、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晋川;王尔全;代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民初201号 申请人:周晋川,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申请人:王尔全,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申请人:代君,女,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申请人周晋川与被申请人王尔全、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晋川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尔全、代君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或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并由担保人张飞提供名下位于安岳县岳阳镇杨家湾路人行南侧住房104.5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晋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王尔全、代君所有的房屋在价值1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或者对被申请人王尔全、代君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张飞名下位于安岳县岳阳镇住房104.52㎡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周晋川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祖军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谢 娟 书 记 员 杨涵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