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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512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玉宾与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宾,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124号原告:刘玉宾。委托代理人:傅宝富。被告: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才堂。委托代理人:周斌照、金宇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宾与被告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宾撤回对被告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刘玉宾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