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狮××服装有限公司与戚甲、戚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服装有限公司,戚甲,戚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商初字第15号原告:石狮××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镇创业园区××幢。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陈××。被告:戚甲。被告:戚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戚甲、戚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服装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志尧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