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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永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狮××服装有限公司与戚甲、戚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服装有限公司,戚甲,戚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商初字第15号原告:石狮××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镇创业园区××幢。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陈××。被告:戚甲。被告:戚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戚甲、戚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服装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志尧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