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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二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作英、李薇、李芃诉被告北京协和生物医学研究院、现代保健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148号原告黄作英,女,193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薇,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芃,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訾长雷,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协和生物医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建设西街58号。法定代表人王劲松。被告现代保健报,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一路紫薇龙腾大厦17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作英、李薇、李芃诉被告北京协和生物医学研究院、现代保健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作英、李薇、李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作英、李薇、李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作英、李薇、李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720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