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1023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2-06
案件名称
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与刘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23民初98号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329号阳光时代6-10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袁勇林。原告: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七星大市场综合楼2楼201、202、203室。法定代表人:赵会敏。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永兴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娜,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晓静二〇一〇年一月一十五日法官助理涂志威书记员黄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