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河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8-12-17
案件名称
谭先梅与罗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谭先梅;罗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河民初字第8号原告谭先梅,女,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河口社区管理中心电视台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罗立伟,女,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河口社区物业二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先梅与被告罗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先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谭先梅负担。审判员 薄一才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立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