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0811民初586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1-20
案件名称
陈梅仙与李鹏、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梅仙;李鹏;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11民初5863号原告陈梅仙,女,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男,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法定代表人刘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华,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仙与被告**、被告武汉中原发展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20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梅仙负担。审 判 长 郭明光审 判 员 位青杰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