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琼9005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2-25

案件名称

黄守师与华开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守师;华开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05民初101号 原告:黄守师,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文昌市。 被告:华开茂,男,汉族,现住海南省文昌市人。 原告黄守师与被告华开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私下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守师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11元,由原告黄守师负担。 审判员 云明慧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灿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