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项××、项××为与被告祝甲、张××、王××、祝乙、虞与祝甲、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项××为与被告祝甲、张××、王××、祝乙、虞,祝甲,张××,王××,祝乙,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954号原告:项××。委托代理人:伊×。被告:祝甲。被告:张××。被告:王××。被告��祝乙。被告:虞××。原告项××为与被告祝甲、张××、王××、祝乙、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的委托代理人伊×和被告祝甲、张××、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乙、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项××诉称:被告祝甲因缺资于2008年4月23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08年4月23日至2009年4月23日,月利率为2.5%,由被告张××、王××、祝乙、虞××提供担保。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祝甲仅支付利息至2009年10月11日,本金及以后利息五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祝甲��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本金500000元按月利率2.5%从2009年10月12日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被告张××、王××、祝乙、虞××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五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身份;3、借款暨担保合同及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祝甲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及有关借款期限、利率约定和被告张××、王××、祝乙、虞××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祝甲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时间、金额和借款期限事实。但利息不事实,利息是高利贷,月利率7.5%,每月37500元,原告称利息支付到2009年10月不是事实,利息每月一付,���经支付到2009年6月,2009年6月至10月11日的利息没有支付,但本人用一辆广本的轿车抵给原告当作利息。被告张××、王××辩称:担保属实,借款暨担保合同及借据上的签字都是真实的,但有关借款利率及还息情况本人不清楚。被告祝乙、虞××未作答辩。五被告未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所举证据,被告祝乙、虞××未予质证,被告祝甲、张××、王××对证据1、2无异议,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符某某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被告祝甲、张××、王××对借款暨担保合同及借据上的借款金额及借款人、担保人的签字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借款暨担保合同上“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2.5”是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在合同签订后擅自添加的,实际借款月利率为7.5%,另外借款期限是一个月,不是一年。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所举证据3,被告祝甲、张××、王××除对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提出异议外,其他均无异议,;关于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是否为事后添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合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祝甲欠原告借款500000元,有借款暨担保合同及借据为证,该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祝甲应及时偿还。被告张××、王××、祝乙、虞××为借款提供担保,对借款的偿还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该利率过高,应予以适当降低,以月利率2%为宜,对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祝乙、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祝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项××5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本金500000元按月利率2%从2009年10月12日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二、被告张××、王××、祝乙、虞××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诉讼保全费3025元,合计11825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祝甲、张××、王××、祝乙、虞××负担11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庆云审 判 员 黄慧慧人民陪审员 张彩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巍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