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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东强与黄世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强,黄世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93号原告刘东强,农民,住遂昌县云峰镇刘坞村16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赖晓法,遂昌县妙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世长,成年,农民,坞村,现住遂昌县云峰镇道仕圩脱贫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强诉被告黄世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强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东强负担。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明张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