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东强与黄世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强,黄世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93号原告刘东强,农民,住遂昌县云峰镇刘坞村16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赖晓法,遂昌县妙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世长,成年,农民,坞村,现住遂昌县云峰镇道仕圩脱贫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强诉被告黄世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强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东强负担。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明张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