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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785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1-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鲁0785民初546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被告:宋某1,男,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离婚。2、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宋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破裂,特具状起诉。 被告宋某1辩称,原被告没有太大矛盾,不同意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1自愿和好; 二、自今往后夫妻之间互相理解,互相关心,互谅互让,有事及时沟通,共同孝敬老人,照顾孩子,共同料理家务,共同建立幸福和睦家庭;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臧爱华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方圆 书 记 员 于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