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303执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三顺鞋材有限公司、陈加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三顺鞋材有限公司;陈加荣;莆田市安哥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黄梅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3执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三顺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富园路158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694363665A。 法定代表人:刘国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加荣,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莆田市安哥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荔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7528871R。 法定代表人:陈加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梅鑫,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本院在执行莆田市涵江区三顺鞋材有限公司与陈加荣、莆田市安哥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黄梅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加荣、莆田市安哥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黄梅鑫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303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加荣、莆田市安哥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黄梅鑫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银行的存款,金额以975459.65元及相应利息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天雨 执行员 杨吓强 执行员 陈廷赟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赛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