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蓟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蒙大鹏与杨永久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大鹏,杨永久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蓟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蒙大鹏(120225198702032771),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杨永久(120225195207112770),男,195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大鹏诉被告杨永久按份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明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大鹏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7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玉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