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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张志智、卢添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张志智,卢添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2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住所地:湖州市红旗路48号。代表人:沈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燕萍,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贾真,该行职员。被告:张志智。湖州市嘉业阳光城嘉梅苑29幢602室。公民身份号码:142424197610162339。被告:卢添宝。州市嘉业阳光城嘉梅苑29幢602室。公民身份号码:××60907062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凤与被告金宝兴、沈建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金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金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金凤撤回对金宝兴、沈建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徐金凤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