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6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陆君丰与陈柏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618号原告:陆某某,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杰,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猛波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维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