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祁广华与沈根山、沈柏琴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广华,沈根山,沈柏琴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37号原告:祁广华,个体运输户。住址:长兴县泗安镇塔上村田畈自然村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107286357。被告:沈根山。州市吴兴区道场乡黄墅村芮湾兜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303031415。被告:沈柏琴。州市吴兴区道场乡黄墅村芮湾兜22号。公民身份号码:××196805011422。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广华与被告沈根山、沈柏琴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祁广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祁广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颂文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