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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27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1-22

案件名称

艾迪哈木·阿迪尔与谭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艾迪哈木·阿迪尔;谭小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7民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迪哈木·阿迪尔,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小强,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玲,新疆皓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克某,男,1998年7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上诉人艾迪哈木·阿迪尔因与被上诉人谭小强、原审第三人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2019)新270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艾迪哈木·阿迪尔在博乐市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艾迪哈木·阿迪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张    晖 审判员 欧阳翼雯   二 〇 二 〇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法官助理 古丽阿扎提 书记员 刘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