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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金木根与许永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木根,许永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68号原告金木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志强。被告许永海。原告金木根为与被告许永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被告许永海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反诉,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并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2010年1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章志强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被告许永海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木根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2月1日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在此期间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20000元,租赁期满后被告退还该保证金。原告于2007年2月6日将20000元保证金交给被告,但租赁期满后,被告拒不将上述保证金退还给原告,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应退还给原告的车辆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从2008年1月31日期至偿清保证金之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许永海辩称,原告在被告处开车时是有保证金20000元,但因2008年2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合计损失26251.25元,除去原告在被告处的保证金20000元,原告实际应赔偿给被告6251.25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提供证据租赁协议1份、收条2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曾签订出租车租赁协议1份,车辆保证金20000元被告已经实际收到的事实。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2月1日签订租赁协议1份,由被告将浙D×××××的桑塔纳出租车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间自2007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租赁期间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20000元,待合同终止结束被告应退还全部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20000元保证金,被告于2007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收条2份,均载明“收到金木根租夜车押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满之后,被告未将20000元保证金退还给原告,遂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诚实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许永海出具的收条可以证明原告已向其交付20000元保证金的事实,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终止后将上述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为2007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关于被告主张的损失赔偿问题,经法庭释明后,被告虽提出反诉,但没有预交受理费,故反诉部分已按撤诉处理,在本案中不予一并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对被告关于原告在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损失的辩称,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部分,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终止时退还原告20000元保证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起止时间本院依法调整为2008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永海应支付给原告金木根应退还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金木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