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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灵芝与周帅锋、周帅杰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灵芝,周帅锋,周帅杰,周卫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65号原告:徐灵芝,系天台县天阳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业主,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和平路56-4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咪,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帅锋,成年,农民,道罗园北路10巷18号。被告:周帅杰,成年,农民,道罗园北路10巷18号。被告:周卫星,成年,农民,道罗园北路10巷18号,系周帅锋、周帅杰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灵芝与被告周帅锋、周帅杰、周卫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灵芝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灵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灵芝负担。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一〇年一月一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修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