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50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2财保11号申请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6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620L。法定代表人:徐鹏强,董事长。被申请人: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10826。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董事长。申请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5470463.6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5470463.6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周忠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