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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6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617号原告:卢××。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猛波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维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