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6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617号原告:卢××。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猛波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维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