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向春林与沈根山、沈柏琴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春林,沈根山,沈柏琴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33号原告:向春林,个体运输户。住址:长兴县泗安镇五里渡村东斗门自然村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6202146112。被告:沈根山。州市吴兴区道场乡黄墅村芮湾兜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303031415。被告:沈柏琴。州市吴兴区道场乡黄墅村芮湾兜22号。公民身份号码:××196805011422。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春林与被告沈根山、沈柏琴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春林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春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颂文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