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尊×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某,深圳市尊×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邓某,系上诉人曹某某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尊×公司。法定代表人鞠某某,董事长。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尊×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某某以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尊×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某以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尊×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曹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莹  莹审 判 员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露(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