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曹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尊×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某,深圳市尊×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邓某,系上诉人曹某某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尊×公司。法定代表人鞠某某,董事长。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尊×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某某以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尊×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某以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尊×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曹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莹 莹审 判 员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露(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