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上诉人孙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31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孙某与金某个人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等事实不清,特别是对两套安置房的财产性质或是否包含金某的安置权益之事实尚待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上诉人孙某。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建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