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渝0103执179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石绍祥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绍祥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3执179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2栋商务写字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8690607N。法定代表人:丁鹏云,董事长。被执行人石绍祥,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学玉、石青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3民初14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石绍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85627.2元;二、被告石绍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以借款本金85627.2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69元,由被告石绍祥负担。因被执行人石绍祥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执行中,经本院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石绍祥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发查封了其所有的车辆和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汝海涛审 判 员 江才全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操书 记 员 简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