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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辖终字第00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辖终字第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现侨居德国法兰克福哈特曼斯威勒大街64号。委托代理人:刘学勤,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上诉人杨某因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自2005年10月起一直侨居德国法兰克福,其与婚生女杨博雅均已取得德国的居留许可证。本案应由德国法兰克福相关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原审原告的住所地在温州市鹿城区,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陈莉萍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