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渝0106民初2255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4-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范玉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范玉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2255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负责人;刘加隆,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波,重庆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玉梅,女,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范玉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别明盛人民陪审员 罗珊珊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