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吴正葵与白美珍、吴登化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美珍,吴正葵,吴登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美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正葵。原审被告:吴登化。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白美珍与被上诉人吴正葵、原审被告吴登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白美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白美珍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易景寿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月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