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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商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吴正葵与白美珍、吴登化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美珍,吴正葵,吴登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美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正葵。原审被告:吴登化。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白美珍与被上诉人吴正葵、原审被告吴登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白美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白美珍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易景寿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月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