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521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1-17
案件名称
夏伟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夏伟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521刑初1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伟超,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德清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浙江省德清县。2017年4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2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伟超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伟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 2019年11月24日晚,高某、方某因在本县下渚湖街道辖区倾倒建筑垃圾,两人的车辆(浙A×××××、浙A×××××)被下渚湖交警中队暂扣,后移交下渚湖城管中队处理。同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期间,被告人夏伟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帮被害人高某、方某去下渚湖交警中队、城管中队托关系拿回被扣车辆,先后从二人处骗得共计人民币8000元。后被告人夏伟超又虚构二人倾倒垃圾所在地村民不同意放车等事实,以需到下渚湖街道托关系才能拿回车辆为由,欲骗取被害人高某、方某人民币4000元,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夏伟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夏伟超已退出全部赃款给被害人高某、方某,并取得二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伟超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夏伟超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夏伟超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伟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情况说明、证人王某、莫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方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物品照片、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伟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伟超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并已退清赃款,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伟超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芳芳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