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永安贸易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升合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永安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升合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70号原告:湖州永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太湖路99号阳光铭楼613室。法定代表人:谢水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内蒙古升合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元山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永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升合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永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永安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永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93元,减半收取8597元,由原告湖州永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志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学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