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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072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3-20

案件名称

克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克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22民初5号原告克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2日,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现住民乐县,电话:181XXXXXXXX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4日,甘肃省民乐县人,现住民乐县,系民乐县第四中学教师,电话:150XXXXXXXX。原告克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克某负担。审判员 刘克文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写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