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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拓泰工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天龙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拓泰工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天龙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14号原告:宁波拓泰工业有限公司-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金源路62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景德,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天龙模具有限公司2)。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南侧兴慈三路)。法定代表人:张秀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拓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天龙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拓泰工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拓泰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计436元,由原告宁波拓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丹娜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文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