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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杜化、吴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杜化;吴某2;吴某1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13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杜化,男,192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瑩(系申请执行人孙媳),女,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吴某2,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吴某1,女,201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理人:吴某2(父女关系),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杜化与被执行人吴某2、吴某1继承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9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9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闻 娣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展文超书记员毕子豪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