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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与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梯有限公司,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14号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开庭前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建兵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军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