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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关新与俞关根、陈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关新,俞关根,陈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26号原告:俞关新,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桥下村7号。被告:俞关根,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桥下村17号。被告:陈永胜,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南山村1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关新与被告俞关根、陈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关新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关新以被告陈永胜已归还借款及利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关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依法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俞关新负担。审判长 蔡   友   灿审判员 方利江审判员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汝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