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关新与俞关根、陈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关新,俞关根,陈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26号原告:俞关新,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桥下村7号。被告:俞关根,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桥下村17号。被告:陈永胜,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南山村1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关新与被告俞关根、陈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关新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关新以被告陈永胜已归还借款及利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关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依法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俞关新负担。审判长 蔡 友 灿审判员 方利江审判员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汝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