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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103民初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盐城市通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通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03民初6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茂源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春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昕,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铭,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盐城市通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羊寨镇工业集中区16号。法定代表人:戚建梅,系公司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茂源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通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20)皖1103民初65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滁州市茂源紧固件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M×××××的普通货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通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507.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茂源紧固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市通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茂源紧固件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茂源紧固件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市通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市通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