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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湖市中核××土××司与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中核××土××司,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159号原告:平湖市中核××土××司,村××组。法定代表人:曹××。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鹿村××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胥××。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中核××土××司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中核××土××司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平湖市中核××土××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苏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