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湖市中核××土××司与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中核××土××司,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159号原告:平湖市中核××土××司,村××组。法定代表人:曹××。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鹿村××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胥××。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中核××土××司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中核××土××司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平湖市中核××土××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苏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